近段时间以来,与信托业相关的制度建设消息不断。除了监管部门推动修订或制定行业规范,地方层面也在开展信托财产登记实践,信托业正迎来系统性的制度规范。
“1+N”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据去年末召开的202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消息,信托业正在制定“1+N”制度体系。其中,“1”是指《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5年1月发布;“N”则包括行业管理办法以及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细则。
从目前金融监管总局公布的2025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来看,涉及信托业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的制定。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制度建设围绕新三分类展开,明确了更清晰的发展规划及展业准则,以激发信托业发展潜力。
今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新三分类等近年新出台政策有效衔接。从内容来看,相关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与2001年信托法确立行业法律地位、2018年资管新规推动去通道化两次变革相比,此次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直指行业转型深水区——在打破刚性兑付后,如何构建与信托本源相契合的发展范式。”本报专家组成员、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单独成文,主要是对信托公司业务分类的重新界定,这种“分业而治”的监管思路既终结了过往混业经营的监管套利空间,也为差异化竞争开辟了制度通道。
“监管部门近期还出台了其他制度,如《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统计制度(试行)》等,这些都将对信托业产生重要影响。”本报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说。
推动合规运营
《意见》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结合实际情况,《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确定了三项业务范围,即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以及其他业务,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等四项中间业务。
“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明确了重点。目前,信托公司在转型过程中,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股东需要重新理解‘受人之托’的深层价值。例如,我们在开展业务时发现,特殊需要群体的养老和监护、社区物业管理等很多方面都可以用到信托。”一位信托公司业务人员说。
翟立宏认为,当真正的受托人文化开始建立,那些能够将制度约束转化为内生合规动力、将专业能力沉淀为服务价值的机构,将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占据制高点。这也是监管部门明确构建信托制度体系的意义所在。
“一系列制度建设的目的就是构建强监管、防风险以及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信托业的风险化解从危机应对转向制度治理,信托公司将风险处置能力转化为核心竞争力之后,信托业的合规运营体系将得以重构。”邢成表示,一方面,在产品设计端加速清理不合规业务,转向标品信托、家族信托等透明架构;另一方面,在服务端建立动态评估更新等机制,完善全流程管理和服务。
加力服务实体经济
在翟立宏看来,为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创新金融工具开展诸多特色实践。例如,随着信托新三分类的实施,具备更强普惠性的家庭服务信托进入大众视野,也成为众多信托公司的转型抓手和发力重点。作为跨周期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势行业,信托业在养老服务的提供和嫁接上具备得天独厚的条件,“信托+养老”模式也已经有很多成功实践。
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意见》进一步提出完善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推动优化业务结构。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新动能和新产业的发展也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和发展机遇。基建REITs、供应链金融、“双碳”绿色信托等创新工具,逐步替代传统非标债权。一些信托公司开始推出专精特新企业服务计划,尝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托、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服务信托、知识产权公益慈善信托等业务。
邢成认为,服务实体经济是信托公司的使命。目前,从信托业转型的方向以及监管政策的导向来看,信托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方式要与时俱进,开展多领域、多样化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