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广东天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天创私募”)在参与深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不完备。部分内控制度审批流程缺失,未针对新股研究报告审批机制制定明确、可执行的规定或流程。报价环节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出现报价错误;个别项目资金划付审批程序不完整。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通讯设备进行管控;未对电脑系统等其他通讯软件进行管控。
二是估值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集体决策机制不完善。未履行研究报告审批流程;部分研究报告未对财务数据、盈利能力等内容进行分析,个别项目推导过程不合理。未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在最终报价前履行审批程序;最终确定报价的决策过程记录缺失。
上述行为未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 2 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广东天创私募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要求广东天创私募,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相关规则及要求,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整改报告。
深交所还将就整改情况约见问询广东天创私募合规负责人、新股业务负责人。
深交所要求广东天创私募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建立完善询价制度流程,规范询价行为,做到定价依据合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