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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4日晚, 北京东方通(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通,代码:300379)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立案公告,东方通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4月30日,东方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北京证监局查明:经查,东方通于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东方通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2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东方通(300379)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还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东方通维权入口)